为什么在中国大陆卖淫嫖娼是违法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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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律师说

陈律师说

福建师范大学 诉讼法学硕士​ 关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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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谈谈卖淫嫖娼的法律问题。最近刚好看了“北大刑法跨学科沙龙系列讲座”《卖淫嫖娼的中国现状与制度反思》。

里面有几个观点和概念笔者还是相当认同的。

“娼”跟“妓”不一样,“妓”是指青楼,高档妓女,是文化层次比较好的。“娼”是指娼寮,地位非常低。民国时期,有的省禁,有的省不禁。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,天津完全合理合法,而且是登记的。

而在对卖淫嫖娼的定义上,潘绥铭教授提到世界通行的定义:

第一,非特定的双方,如果认识的,是特定的双方,就是通奸。
第二是双方自愿,否则是强奸,强奸小姐照样是强奸。
第三,必须有性交合,必须有阴茎插入阴道的行为,很多国家是这样的,否则是色情服务,可能也处罚,但性质不一样。
第四,必须有现金交易,刷卡也算。给对方其他利益不算。
最后,要有一个明确的计量单位,或者按次数或者时间,长期供养不算。

以上定义很好的区分了嫖娼和通奸、色情服务、约P、包养、二奶等概念的区别。

当然,我国的法律上并非完全遵循前述概念定义,这点是值得注意的。

说说几个大家传统上的误区:

一是三陪也是违法的。1994年6月,公安部发布《关于坚决查处娱乐场所“三陪”活动的通知》;2006年1月国务院发布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》,禁止“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”。

二是异性全身按摩也是违法的。1994年4月公安部下发了《关于如何对待异性按摩、博彩等问题的批复》,所以,我们以为是合法的异性全身按摩,其实是非法的。

三是“打飞机”在实践中也被认定为是卖淫嫖娼。雷洋事件把这个词普及了。其实早在1995年8月,公安部就下发了《关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、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》,2001年2月又出台了《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》,“手淫”也可构成卖淫嫖娼。我们做过调查,接触过“打飞机”的男性,2000年只有8%,现在有15%。这个15%包括男女老少、城市农村,18—61岁的所有人,单看城市年轻层,一定是成倍的增加。

四是男性提供性服务的,也算卖淫嫖娼。是直接性服务,就是卖淫嫖娼,或者直接有性交的,尤其是接受职业小姐的服务,买性卖性都不算。这个方面,可以发现女性非常少,男性居多,最近五年之内上升幅度更大一点。

引用一下车浩老师的这段话,确实是引入思考。

我们再来看卖淫嫖娼,它的关键在于性的买卖,人身和财产打通了。其实主张卖淫嫖娼合法化的理由,说到底,和主张器官自由买卖的理由,在本质上是一样的。既然性器官是我自己的,其他器官也长在自己身上,凭什么我能通过出售它们而过得更好的时候,国家要来管我?卖肾的人会说,这是我身体的一部分,卖了它,整个家庭生活改善了,为什么不允许我这么做?国家禁止我出卖,难道给我20万创业?卖血、卖器官、卖性,说到底,都是出售人身利益换取更好的生活。它们背后的基本问题是一样的。
当人们谈到人身法益不能商品化的时候,仔细整理三观会发现,这些想法往往是偏保守主义的、对自由的理解比较老派的想法。这种想法反对人毫无节制地处分自己,认为这样一来,人畜就没有差别,没有羞耻心,没有尊严感,而变成一种完全堕落的自由主义。相反,人要回到古典性的、有美德的生活。当然还是要自由,只不过在自由范围内多少要有保守的底线,底线之一包括人身和财产不能通。这是这种想法的一个根源。
与这个看法相反的,是认为纯粹的极端自由主义,关于什么是美好生活,国家不应该干预,完全是个人自由决定的,包括自由地性交易,自由的买卖器官,甚至是自由地放弃生命,也就是安乐死的权利,讲的也是这个问题。
换一个角度,从治理术的角度看完全的自由主义,会认为如果人类欲望完全释放,会导致无节制的个体状态,整个社会会陷入秩序混乱和不稳定。一个主权者的管控和规训,就是通过对人的肉体的规训,通过他在精神和灵魂层面的服从,整个社会社会秩序才会被稳定地安排。

所以,控制了欲望就控制了身体,控制了身体的性爱,就控制了人在社会生活当中服从自己角色的生活。从这个角度来看,当身体的欲望能够通过钱在整个社会当中自由挥发和流动时,对秩序的威胁是很重大的。

再换一个角度,什么人的性交易会被定义为“卖淫嫖娼”?从男性来看,财富巨大到一定程度,会去足疗店、洗浴中心甚至酒店这种地方吗?不会,他把人带到自己的别墅里去就行了。会支付几百、几千的所谓嫖资吗?不会,他会送手链甚至送车送房。女朋友随便换又怎么样,搞不好还上头条,成国民老公。
从女性来看,针对这部分市场需求,绝不会以一般的小姐或足疗店的技师身份出现,而一定要以所谓嫩模甚至明星的身份,才能配得上这个市场。

那么,如果打击卖淫嫖娼的本质,是打击钱和色的交易,可是,在这些场合,不同样是钱色之间的交易吗?但是,似乎从来没有人认为,这种钱色交易是需要和卖淫嫖娼一样去打击的对象,相反,很多人很羡慕这种挥金如土遍览春色的“上层生活”。法律在这部分人群面前,失灵了。

按经济分析的思路,那就是法律提高了性交易的无罪成本,只有消费起的,才能脱离法律,消费不起的普通人,又忍不住想花个三头五百就要消费,那就是卖淫嫖娼了。这么想下来,可能就会回到马克思的立场上,把禁止卖淫嫖娼的法律,理解成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一个压迫工具,理解为权贵阶层对底层人民的性权利的一个剥夺。你就会觉得,性是人人都有的大欲望,为什么要分三六九等?有人可以充分享受,有人偷腥就要惩罚,这不公平嘛。
当然,每个人出身、教育、人生经历、社会阅历各个方面都不相同,对我上面说的这些问题的理解,当然也不可能相同。我只是想说,对这个问题的思考,的确可以走得很远、想得很深,无论是主张严厉打击卖淫嫖娼,或者废除禁娼制度,都不是喊几句口号那么简单。

发布于 2021-10-23 08:5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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